铁路外部环境公益诉讼聚焦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(如路堤坡脚、路堑坡顶向外一定距离)及周边区域,针对非法侵占铁路用地、违规施工、地质灾害隐患、危化品风险等问题,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,通过发出检察建议、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,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。
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风险源分散且多样,公益诉讼案件涵盖线下隐患、异物侵限、设施老化、违法施工等多类问题,具体包括:
3.设施安全风险隐患:如公跨铁立交桥防撞墙开裂、防抛网锈蚀、雨污水管非法直排;
这些案件覆盖了铁路外部环境的主要风险点,体现了公益诉讼对“全链条”安全风险隐患的覆盖。
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,不局限于“解决现有问题”,更注重防范未来风险,推动建立长效机制。例如:
1.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均为预防性公益诉讼,通过“治未病”减少隐患发生(如推动铁路沿线高大林木修剪、燃气管道安全检查);
2.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砂石场、花卉市场隐患案时,兼顾企业生存与安全,通过“整改方案共研”推动企业调整经营方式(如花卉市场加固轻飘物、砂石场搬迁),既消除隐患又避免企业倒闭;
3.部分案件推动地方立法或制度完善,如杭州铁检院针对“涉铁工程审批难”问题,推动省级层面增设“涉铁工程统一审批窗口”,从制度上解决“审批慢、建设难”的问题。
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跨区域、跨部门(如铁路线路可能穿越多个市、县,涉及铁路部门、地方政府、应急管理、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),因此公益诉讼需打破“条块分割”,形成联动机制:
2.“检企”协作:检察机关与铁路企业建立线索移送、联合整治机制。建立“专人联络、线索互通、办案协同”机制,及时排查隐患;
1.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问题技术性强(如线路安全距离、桥梁荷载标准、管道埋设深度等),需铁路技术专家参与,确保整改符合规范;
2.最高检2024年典型案例中,检察机关通过“专家论证”解决了“危树修剪标准”“燃气管道防护套管要求”等技术问题,确保整改符合铁路安全规范。
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,不局限于“诉讼”,而是根据隐患严重程度,综合运用诉前磋商、检察建议、圆桌会议、诉讼等多种手段,实现“最小司法投入、最大治理效果”:
4.圆桌会议:针对“多方利益冲突”的隐患(如公司制作经营与安全),组织“铁路、企业、政府”三方协商。
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,不局限于“解决单个问题”,而是通过“个案推动类案治理”,扩大治理效果:
1.最高检2024年典型案例中,检察机关通过“办理京沪沿线高大林木案”,推动沿线地方政府建立“高大林木定期修剪机制”,消除“异物侵限”隐患;
2.杭州铁检院办理衢州防洪工程案时,推动省级层面增设涉铁工程统一审批窗口,解决了“铁路沿线防汛、供水工程审批难”的共性问题;
3.西宁铁检院办理下海石立交桥案时,推动铁路与地方建立“定期通报制度”(铁路部门及时告知隐患,地方部门纳入道路安全管理),形成“长效监督管理机制”。
国铁集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,各铁路运输企业与所在地检察机关对接,突出重点整治的安全领域及安全风险隐患,明确组织领导、工作流程和推进要求,大力推进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检察公益诉讼。
各铁路运输企业与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商确定联络机构,明确参与部门及职责,建立完整信息共享、线索移交、依法办案、普法宣传、情况报送等制度机制,保障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有序实施。
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排查安全风险隐患,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,对存在的安全危害提出专业意见,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,并对安全风险隐患消除情况做确认。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线索评估、调查,组织磋商、听证、协调,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,并跟进落实情况, 直至提起公益诉讼,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,消除安全风险隐患。
根据安全风险隐患繁简情况、对安全危害轻重情况和应对处置难易情况,因案施策,合理采取各类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推进解决,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“益心为公”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,增强办案效能。五是突出效果导向。全面排查、动态分析安全风险隐患及造成的危害和损失,强调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彻底消除,对高危安全风险隐患严格查处,对惯性安全问题建立长效整治机制,对多发安全问题组织专项行动,集中力量解决危害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,整体提升铁路外部环境的安全水平。
以“公益保护”为目标,通过“预防性、联动性、专业性”的手段,解决铁路外部环境的“全场景”安全隐患,实现“铁路安全、地方发展、民生保障”的平衡。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:案件类型多样、治理导向预防、协作模式联动、专业支撑强、手段多元、效果延伸。这些特征既体现了公益诉讼的“制度优势”,也反映了铁路安全治理的“特殊性”。